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,灭失的,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
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。保管期间,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保管在有偿与免费的状况下,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不同。
保管是有偿的,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没过错的除外。所谓“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没过错的除外”,是指保管人可以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。而保管物的毁损、灭失是因为保管物自己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导致的,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。
保管是免费的,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所谓“重大过失”,是指保管人明知可能对保管物导致毁损、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。最高人民法院曾在《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讲解》中对铁路法第17条中的“重大过失”作出知道释,即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受雇人、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、包裹、行李明知可能导致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。
免费保管与有偿保管有什么区别是:在有偿保管的状况下,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,保管人都应付保管物的毁损、灭失负责;在免费保管的状况下,保管人只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后果负责,轻微过失不负责。二者的相同点是:但凡因不可归责于保管人的事由导致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都不负损害赔偿责任。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但,免费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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